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
b)三轮汽车 45°;
c)其它机动车 30°。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
6.9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 25.00 m ,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 10.60 m 。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 0.80 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允许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 GB 1589—2004 附录A。
6.1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 m/km 之间。检验方法见附录 B 。
6.1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
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7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 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