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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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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颁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04-10-01

4.6 比功率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双层客车  28°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4.8 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8.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4.8.4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

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

4.9 外观

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

4.9.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4.10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1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

4.13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 220 mm 。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4.14 其它要求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允许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5 发动机

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允许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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