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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410更新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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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颁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04-10-01

7.12.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12.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12.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 400kPa 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2.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7.13.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7.13.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 3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 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20.0

≤19.0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9.0

≤8.0

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2.0

≤21.0

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10.0

≤9.0

3.0

两轮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5

≤6.0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7.13.1.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 0.80 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 4 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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