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
3.2.2 客车 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
3.2.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