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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94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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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04-03-12

附件6: 缺陷汽车产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书 编号〔200 〕 号

(一)(制造商名称、国别)

你公司制造的  车型(生产年份)经判别,存在缺陷,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召回行动,并立即通知有关销售商停止销售该型号汽车产品。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车型的召回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如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召回车辆信息

 

      签发人:                        签发日期:

附件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名称)现提交本次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1. 已召回车辆数量

2. 已召回车辆占应召回车辆比例

3. 已召回车辆地区分布

4. 是否已经发生事故

5. 后期召回计划(如有变更)

6. 其他情况

召回企业(签章)

日期

附件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单

    召回编号:

    召回记录单编号:

    召回日期:

    序号:

车辆信息制造商
车型
VIN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主信息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购买时间
缺陷处理企业名称
处理方式A、维修 B、零件更换 C、整车回收
备注

 

        车主(签字):                        召回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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