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 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
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