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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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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工信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9-07-01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  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  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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