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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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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工信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9-07-01


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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