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