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司机宝宝网 www.sijibaobao.com
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危险运输车辆法规当前位置>机动车公告网>危险运输车辆法规>详细内容
【法规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时间】2016-01-01


    第二十条 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在线投保登记

平安 人保 中华联合 太平洋 大地
投保车辆号牌

投保业务咨询QQ:96567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