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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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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时间】2016-01-01


第六条 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

第二章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第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一条 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

第十二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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