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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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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2-11-30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五)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收存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二十五条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抵押登记的,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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