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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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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2-11-30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一)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录入登记信息。

(二)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审查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录入登记信息。

(三)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第七条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

(八)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九)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十)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一)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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