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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0更新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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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7〕21号)
【颁布单位】工信部
【发布时间】2017-01-13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对属于《公告》内企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抽检,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四)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检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对于车辆运输车,执行《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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