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14.1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2 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 90 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 F 。
14.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5 客车以 50 km/h 的速度匀速行驶时,客车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79 dB(A),其检验方法按 GB/T 18697—2002 的规定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 40 km/h ~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B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B2 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B3 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 3 km/h~ 5 km/h 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B4 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1 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1.1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 1 %)、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 )上进行。
C1.2 在试验路面上画出表 3 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线,被测机动车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D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
C1.3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它测试方法测量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1.4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能够测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的仪器测量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2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2.1 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滚筒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滚筒表面当量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5。
驾驶员将机动车驶上滚筒,位置摆正,置变速器于空档。启动滚筒,在 2 s 后测取车轮阻滞力;使用制动,测取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差和各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并记录左右车轮是否抱死。
在测量制动时,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允许在机动车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
在测量制动时,可以采取防止机动车移动的措施(例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当采取上述方法之后,仍出现车轮抱死并在滚筒上打滑或整车随滚筒向后移出的现象,而制动力仍未达到合格要求时,应改用本标准中规定的其它方法进行检验。
C2.2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制动检验台平板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平板表面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5。
驾驶员将机动车对正平板制动检验台,以 5 km/h ~ 10 km/h 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制造厂家推荐的速度)行驶,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 D 档),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测取 7.14 所要求的参数值。
C3 检验方法的选择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其中前轴驱动的乘用车更适合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
不宜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的机动车及对台试制动性能检验结果有质疑的机动车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时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此时所加载荷应计入轴荷和整车重量。加载至满载时,整车制动力百分比应按满载检验考核;若未加载至满载,则整车制动力百分比应根据轴荷按满载检验和空载检验的加权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