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驶系
9.1 轮胎要求
9.1.1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乘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其它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
9.1.2 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4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9.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
9.1.6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9.1.7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9.2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3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不应大于 5 mm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不应大于 3 mm ;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8 mm 。
9.4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其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9.5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9.6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或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9.7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9.8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且轴荷不大于 1500 kg 的乘用车,其悬架特性应符合 GB 18565 的有关规定。
9.9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10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9.11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50N),手握力不应大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档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档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
10.2.2 在换档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档位位置的标志。若换档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档杆附近易见部位。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档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电动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倒车行驶,且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实现转换。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它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允许有异响。
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