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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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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莆田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时间】2014-09-02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车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各县(区)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58号)要求,为加强新注册机动车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新注册机动车工作

(一)我市汽油车、两用燃料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管理。2014年 10月1日起,汽油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国Ⅳ”(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

(二)我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管理。2014年12月1日起,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办理“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注册登记。

二、进一步明确外地车辆转入工作

(一)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营运类车辆(含营运转非营运)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

(二)转入我市的所有车辆继续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即:汽油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而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三)进口车辆转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必须注明“海关进口”。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在环保车型目录的,按本《通知》第二点(二)项执行;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Ⅴ”(含)以上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2014年10月1日起,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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