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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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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
【颁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时间】2014-07-16

      (六)持续推进电动环卫车示范运行。

  11.推进环卫车电动化进程。确保已投运的环卫车满负荷运营。全力推进已采购的电动环卫车投入运营。新增环卫车中电动环卫车比例要超过50%。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七)有序推进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

  12.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市场能够支撑的条件下,提供17万辆电动小客车指标。2014年完成2万辆电动小客车指标配置,争取出台有关政策鼓励老旧机动车更新为电动汽车。

  牵头单位: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八)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大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力度。在公交领域,建设大型充换电站3座;对直充式电驱动公交车、增程式公交车分别按照不低于2:1、10:1的车桩比建设快速充电桩。在出租领域,对市区电动出租车按照不低于3:1的车桩比建设快速充电桩;对区域电动出租车分别按照不低于1:1、5:1的车桩比建设交流充电桩、快速充电桩;同时在出租企业建设慢充桩。2014年力争完成小营公交车充换电站建设,启动通州土桥和昌平未来科技城公交车充换电站建设,推进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

  14.全面建成较为完善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含P+R)、大型商超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建设10000个快速充电桩。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研究推进建设京津冀一体化充电服务网络。2014年重点研究制定在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等大型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规范,完成1000个快速充电桩建设,在五环内初步建成5公里半径快速充电网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15.推进单位及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2014年,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做到流程清晰、标准明确、方便快捷、规范有序;市规划委发布实施《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明确新建及改建建筑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将此作为规划审批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明确既有居住区内用户、物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协调配合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科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九)统筹政策形成合力。

  16.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在发布实施《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政策从购车环节向用车环节延伸,在购车、用车、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保障等环节实现全覆盖。

  在购车环节,邮政、物流等企业购买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给予市级财政补贴,并支持电动客车在单位班车、旅游客车等方面开展示范运行。在用车环节,积极研究差异化停车费、电动物流车优先配置货车通行证等政策。在基础设施方面,研究制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营的相关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申请在本市开展先行先试政策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科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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