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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94更新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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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 的通知
【颁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7-06-29


    二、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运输类专用汽车新增生产能力,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专用汽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范围 

    新建的运输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品品种确定生产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关于同类品种专用汽车的生产 

    生产企业已具备上述某类专用汽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格,即可生产该类所有其他产品。 

    (三)关于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基本相同的专用汽车生产 

    1.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自卸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半挂车; 

    2.同时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和罐式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半挂车; 

    3.具有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厢式汽车或仓栅式汽车; 

    4.具有自卸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自卸汽车; 

    5.具有罐式半挂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生产罐式汽车。 

    (四)关于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生产 

    除上述规定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或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部门)要加强专用汽车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有关企业,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加大对于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性能差,技术落后产品的淘汰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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