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标志安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标志的质量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把道路危险货物标志的质量关,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形式、外观、样式以及安装(悬挂)位置与标准要求一致。生产标志灯、标志牌的企业,应提供省级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标志灯的光源为荧光物质,荧光黄色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至少保持两年不褪色。褪色后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的反光膜、印刷图形能有效地防止酸、碱液或腐蚀性烟雾的侵蚀,使用寿命不少于两年。
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的标志灯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 — 2005 )的要求。不再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第 12.10 款中对这类车辆标志灯的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标识,更不得以此为依据对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标准执行。 2005 年已经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系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 [2005]49 号)的要求喷涂、粘贴有关标志标识的,现有标志标识仍予以保留,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标志灯、牌;对于其他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标志灯、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还要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贯彻通知规定加装安全标示牌。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安全监管总局
发 展 改 革 委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