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间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许可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完整车辆,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第三条 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四条 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有与授权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同类别(指客车、载货类汽车)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且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通过了现场考核。
第五条 授权生产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授权企业列入《公告》的新能源客车、载货类汽车;
(二)被授权企业对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的改装不能影响到底盘或完整车辆的结构、性能、配置;
(三)仅限于在准入许可的范围内,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及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 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生产产品类别。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授权生产事项转授权其他企业。
第七条 授权企业应将被授权企业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应向被授权企业提出明确的质量管理、产品检验要求,并指导和监督被授权企业予以落实。
第八条 授权企业应建立授权生产产品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并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