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给予生产企业营销补助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六、发挥产业发展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上市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
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执行与电动汽车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订出台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九、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
(一)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二)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三)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四)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十、创新保障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融资、保险、租赁、物流、售后服务、二手车交易等服务体系。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模式。推进融资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回收再利用等配套服务体系。
十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安全、能耗、排放等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十二、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充分发挥科技研发资金的作用,建立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实施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企业、研发机构合资合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创新力度。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互动。
十三、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专业技能人才。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引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增进全社会认知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落实方案,强化考核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附件:落实政策措施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