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 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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