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1.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1)有关证明材料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企业在申报罐式车辆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详见附2)。
(三)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
附:1.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
品种 | 名 称 | 说 明 |
A | 普通罐式车辆 |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
B | 承压罐式车辆 |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 |
C |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18564.1-2006中附录A和GB 18564.2-2008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