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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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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颁布单位】工信部
【发布时间】2001-01-01

5.3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 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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