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 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