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年第48号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我部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附件: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5日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