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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部
【发布时间】2006-05-11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6]2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共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2005 4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 — 2005 ),并于 2005 8 1 日起 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范和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识,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交通部门在 2006 12 31 日前 ,组织、指导、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同时,要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即进行整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整改换发工作,应在 2006 12 31 日前 完成。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原发证的单位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 2007 1 1 日起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77 号令)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时,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上喷涂或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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