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对授权生产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等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书面确认。当技术文件发生变化时,双方应重新进行书面确认,并同步更新。
第十条 授权企业应将授权生产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承担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责任、售后服务责任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授权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授权生产备案报告(以下简称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被授权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二)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
(三)授权生产合同;
(四)其他有关信息。
如被授权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授权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 授权生产产品《公告》发布后,被授权企业方可从事相应产品的授权生产。
第十三条 授权企业在确定授权生产产品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整车出厂要求后,方可打印和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格做到车证相符。
第十四条 授权企业打印授权生产产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明确标示“授权生产”,并按国家标准GB/T 2108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有关要求在相应信息栏填写被授权企业名称及被授权企业生产地址。
第十五条 授权企业是授权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授权企业负责对被授权企业生产的授权生产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授权企业、被授权企业及授权生产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组织授权生产和履行相关责任,或存在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的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公告》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